索 引 号: 11450700552294158A/2022-3348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1日
标  题: 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钦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市职改办发〔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钦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职改办,各县(区)教育局职改办,市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各中学、幼儿园及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钦州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2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执行。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 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做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评审会单设乡村教师评审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身份申报。
  (六)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对在乡镇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学历或资历按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对担任乡村振兴(扶贫)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七)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中小学教师系列相关评审会在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八)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九)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2022年7月18日至9月9日24:00前:个人网上申报、学校(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及各级职改部门、市教育局职改办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职改办同时收集审核汇总《2022年钦州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拟用岗位数统计表》(附件1)提交至市职改办。
  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局职改办统筹安排。
  (二)2022年9月20日前:市职改办审核申报材料。
  (三)2022年9月28日24:00前:申报材料被退回后修改补充和重新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四)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日:个人在网上完成缴费。
  (五)按照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要求,原则上在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等有关工作。
  请申报人和有关单位按照各时间节点和网络申报系统提示要求按时报送材料,不按时报送材料的,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要求”执行。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文件精神,乡村教师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七级。
  (三)中小学副高级评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同级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申报人原则上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详见附件2)。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1.个人信息。申报2022年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申报人按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申报期间,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短信、微信和系统审核反馈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各级职能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2.继续教育培训。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 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完成(桂教师范〔2016〕18 号)规定年度培训学分要求,并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
  3.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办中小学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4.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申报人为各级党组织选派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工作队员的,要在个人工作经历中体现并在系统中上传有关选派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4)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六、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各级职改办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七、评审组织管理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二)专家抽取。评委会评审专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专家培训。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八、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方式,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九、责任追究
  (一)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的,评审结果无效。上述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严重违规情节的,向其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市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评审收费。2022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副高级380元/人·次。
  (二)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学科专业按《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目录》(附件3)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22年钦州市中小学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拟用岗位数统计表
        2.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 目录
 
  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