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建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职〔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8-06      /      浏览量:139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市职改办《关于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2〕5号)和南宁市职称工作会议部署,为做好2022年度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初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二)无职称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以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应不低于各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最低学历条件,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
2.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
3.获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分别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3年的技能人才,可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职称,不将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限制性条件。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4.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5.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2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下一级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二)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三)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五)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六)对担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三、申报途径
(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一般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受工作单位委托,也可以由档案托管的人事代理机构履行上述程序。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其他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 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本评委会申报(由本市发文发证),须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并报本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3),并经所在地市职改部门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本评委会进行申报。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七)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方式
2022年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网络化申报,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县区职改办)审核、缴纳评审费等流程均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完成。
(二)申报流程
1.申报人员可登录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阅知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政策及文件。
2.在网上申报推荐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单位注册→个人申报(注册、填写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单位审核推荐(公示)→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非公单位人员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可略)→县、城区、开发区职改部门审核(市直属单位的、非公单位人员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可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网上缴费→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会(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会)评审。
3.具体操作步骤为:
(1)单位注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指定系统操作员(不超过2名)负责职称申报工作。操作员登录“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
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申报”完成单位注册。
(2)主管部门注册。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办理”完成主管部门注册。
(3)个人注册与申报。申报人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申报”完成个人注册和个人材料申报。
申报人进入“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完成个人注册后,在初/中级职称申报中填写各个模块申报信息后,提交单位审核和推荐。
(4)单位审核和推荐。申报单位核实申报人的思想政治、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经历、社保、论文著作、业绩等信息,组织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申报条件的,通过“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填写“年度考核结果”、“审议小组意见”、“公示信息”等相关信息,推荐到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推荐到本评委会)。
(5)主管部门、县区职改办审核。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人员要上报主管部门及县、城区、开发区职改部门审核后推荐到本评委会;市属单位人员、非公单位人员或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可由单位直接推荐到本评委会。
(6)申报中级的请选择“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会”,申报初级的请选择“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会”。
五、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提交申报材料,按系统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相应模块上传有关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还需随时关注系统反馈、短信提醒的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上报的, 视为放弃申报。
申报材料如缺少《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一)个人基本信息
1.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清晰证件照。
2.申报人填写个人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时,学习经历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专业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或职称。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并扫描上传至“其他证明材料”处。
(二)学历情况(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申报人可在“学历学位信息”栏目中通过“数据获取”的方式获取学信网学历数据,对能获取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完善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并上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扫描件;对无法获取的,需自行填写学历学位信息并在该栏目的“附件信息”上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个人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三)现有职称证、执业证、技能证等证书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现有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无法匹配的,需提供现有职称证书、批复文件或评审表原件扫描件,并上传到该栏目的“附件信息”中。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四)社保缴费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1.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申报时在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数据获取”可在“个人社保”自动生成社保缴费证明提示。如申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其社保缴纳情况,申报人需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的扫描件,上传到“社保缴费情况”栏目的“附件信息”中。
2.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
3.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否则应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
4.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或劳动合同上的用工单位不符时,经核实属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规定处理。
(五)继续教育情况(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解读》学习任务,相关学习培训事宜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进行。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历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由评审系统通过网络共享,申报时在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数据链接”可在“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自动生成考试合格证明提示。如发现申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其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需将考试合格证下载上传到系统指定位置。
2.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1〕8号)等要求,申报人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本行业规定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任务,及时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登记、查询、审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因本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为2022年正式部署开展,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仅作为今年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六)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相关评审条件要求,且必须是取得现有职称以来完成的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栏目进行查询。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上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原件扫描上传到该栏目的“附件信息”中)。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若提供的论文属未公开发表的,要将原件提交单位进行审核,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和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并按重要程序进行排序。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七)破格申报或无职称申报材料(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无职称申报、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或《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附件6),提供达到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上传到 “其他证明材料”处,经本评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无需提前单独审批。
(八)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材料(必备条件)
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申报人需把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获奖证书和业绩成果材料扫描上传到“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栏目的“附件信息”中。
各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部门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审核工作中,可完成一个报送一个,无需批量报送。各审核部门要随时关注所负责的申报人员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审核时,在系统上填写申报人员近五年合格等次以上年度考核情况(工作未满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填写)。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申报人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含未定等次),不得申报。论文的发表情况应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对是否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进行核实,并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属于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2.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按规定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5人或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负责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进行审议、鉴定,做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审议推荐小组的推荐意见、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按申报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有缺少,不得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所属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及申报程序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的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七、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按照南职办〔20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2年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难度、工作强度;业内认可(行业认证、注册证、执业资格、本专业技术荣誉等)。
(三)本专业业绩成果及贡献: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及成果;科技进步及行业类奖项;标准(工法)编制;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其转化情况。
(四)论文著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艺)工作总结等。
八、诚信与追责
坚决打击失信行为,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一)建立诚信档案。本职改办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二)受理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职改办投诉举报,举报材料应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诽谤诬陷等恶意行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列入失信档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负第一责任。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以及学历、社保、资格、荣誉、奖惩、论文著作等相关信息。
(五)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单位同意推荐,即对申报人所提供的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公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要按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
(六)主管部门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九、报送要求
(一)时间安排
2022年7月27日至9月30日为本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首次申报截止时间。申报人的首次申报材料本职改办接收时间截止至2022年9月16日,请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9月16日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本职改办,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2.再次提交截止时间。申报人根据本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30日18:00时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对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逾期未成功推荐至本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收费方式与标准。申报人应及时登录申报系统或留意手机短信了解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可按系统提示于2022年10月15日24:00前在网上缴纳评审费(桂价费〔2006〕359号: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逾期未缴费者不得参加评审。
(三)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南宁市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中级评审结果由南宁市职改办统一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初级评审结果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
十、其他事项
(一)有关政策文件可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身份申报,否则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附件7),从2020年1月14日起,在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四)关于职称核验。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实行在线核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附件8)执行。各职改办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职称核验主要核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开展查处工作。职称核验遵循“逢评必核”原则,杜绝“带病”晋升。
(五)本职改办咨询电话:0771-5578366、5567979。
(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
2.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南宁市住建行业工程系列中、初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批表
7.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8.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