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 18:17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南宁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广西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一)申报人一般应逐级申报职称。以下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人社规〔2023〕6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需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首次开展评审,提交材料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

2.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三)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含未定等次)。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现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申报条件以各系列评审通知为准。

(二)继续教育条件。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4年度公需科目(《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谱写人类命运共同体新篇章》)学习任务,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自主完成学习考试。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本行业另有继续教育任务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途径

(一)在职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代评结果由委托单位予以确认

(二)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否则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由南宁市发文发证),须由相应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见附件2),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相应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七)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各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完善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并在评审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要进一步整合证明材料,需同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全面实行网络化申报。中小学教师、工程、卫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4个系列副高级职称和所有中级、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其他高级职称通过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my.gxrczc.com/Login)申报。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本地区(系列、行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三)申报推荐要求

1.个人申报

申报人应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诚信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是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第一承诺人,对提交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错漏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1)个人信息。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历信息。学历信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获取”方式填报的,无需提供学历认证材料;非“数据获取”方式填报的,还须提供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已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社保信息。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含申报当月),自由职业申报人近6个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不含申报当月)。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

在广西区内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并上传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函(附件1、附件2)。

(5)学术成果信息。申报人按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的(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和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具体要求以各系列评审条件为准。

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开展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及时共享论文核查方法、途径等信息各系列职改办要加强指导,统一审查标准。

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2.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推荐申报人选时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在审核中,发现基层单位推荐人选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主管部门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参评总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政府所属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各级评委会通报问题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当年工作情况评估。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才能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补充公示情况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

3.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4.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主要经历和业绩成果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单位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申报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5.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5%—10%的比例随机抽查评审通过人员的主要经历和业绩成果是否真实,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如查实存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

如查实存在问题人数占抽查人数比例超过抽查比例,相应提高抽查比例,直至全面核查。

五、评审组织管理

(一)规范量化评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职改办应按《关于规范我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流程的通知》(南职办〔2021〕7号)和《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开展量化评审工作。以公平科学精准、有利队伍建设为目标,完善分类评价指标,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

1.结合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应将申报资历年限内继续教育情况(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纳入评审标准。

2.根据本行业(单位)发展需要,结合自治区对应评审标准,决定是否需要在本行业(单位)职称评审中自设评审标准。

3.合理设置论文和成果要求。按人社厅发〔2022〕60号文件规定,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置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人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4.结合评审标准明确量化评价指标,彰显干多干少不一样、业绩优劣不一样,确保评价区分度,让品德好、能力强、业绩突出的申报人脱颖而出。

5.纳入量化评价的指标,须在评审部署文件中公布。

6.需自设评审标准的,应于7月15日前完成并按南职办〔2022〕2号文件规定程序报备,并以新标准部署本年度评审工作。

(二)加强评委库建设。系列(县市区、单位)职改办要做好评委库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现有评委情况、行业人才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加大评委选拔推荐力度,及时调整充实评委库,并在开评前30天将评委库调整情况报送市职改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库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具体按《关于加强南宁市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9〕11号)执行。

(三)规范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抽取后密封管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如实填写《随机抽取**级职称评委专家记录单》。开评前,按规定启封、通知专家。

(四)严把评审标准。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保证评审质量为核心,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自治区规定的评审条件,高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片面追求通过率,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空缺岗位情况。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应主动与市职改办研究确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委会承担。

六、评审结果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系列职改办在完成中、高级职称评审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确认备案。

(二)各中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市职改办负责组织对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全部申报人员材料(含评审未通过人员)进行集中审核。对集中审核发现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不予确认,属评审未通过的同时调减评审通过名单,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相关职改办调查处理。

(三)实行评审结果随报随批、分批确认制度,各系列职改办要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确保绝大部分评审通过无异议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七、时间安排

原则上7—9月为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个人申报时间不少于1个月,申报截止时间不晚于10月30日,评审结束时间不晚于11月30日。县(市、区)、系列、单位职改办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在评审部署文件中明确,并采取网上公布等形式有效发布。

系列职改办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系列已启用新评审条件的,在评审部署文中予以明确。于7月3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市职改办备案。

系列职改办在完成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资格初审后,于开评前5天将开评申请、量化标准、优选规则报市职改办确认备案。

八、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一)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二)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三)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属地民营企业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向自治区相关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的,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推荐。各级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民营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四)落实职称审验要求。坚持逢申报必审验,杜绝“带病”晋升职称,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要求和“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如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取得职称的渠道不符合当年职称政策要求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

五)落实推荐比例要求。在评聘结合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公办中小学编制内教师申报职称的,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按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参评,不得擅自降低推荐比例。未达到推荐比例的,属于申报人数少于岗位核定数量的,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情况说明,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定;属于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认为理由充分的予以推荐参评,否则不予推荐。

六)做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自治区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已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要纳入今年职称部署文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评审时,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等方式,确保“定向评价”实效。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

七)推行职称评审候补机制。在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推行候补机制,即在评审环节按一定比例名额确定候补通过名单,当后续复核、公示环节出现被取消通过资格以及发证后被撤销职称时,出缺名额按候补顺序递补人选。候补人选有效期至次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部署通知下发之日止。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诚信管理。职称评审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将失信情况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大面积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函告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二)加强评审监督。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规范评审程序、评审行为,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南宁市职改办会同有关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责令停止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追究相应责任,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严肃评审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均可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查询。

(二)关于职称聘任。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三)关于评审收费。申报职称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缴纳方式以各系列评审部署文件为准。

(四)关于评审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审议(答辩)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审议(答辩)推荐小组组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审议(答辩)推荐小组组建单位应就评审组织实施、保密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就评审组织实施、保密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但专家评分结果不予公开和查询。

(五)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

4.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5.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

7.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

8.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

9.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

10. 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

12.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

13.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1号)

14.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

15. 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16. 关于加强南宁市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9〕11号)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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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doc
7.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doc
8.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docx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doc
10.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docx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doc
1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docx
1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1号.doc
14.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doc
15.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docx
16.关于加强南宁市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9]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