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      浏览量:191
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7:22 来源: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现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工程系列交通行业中初级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附件6)。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条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及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
重复使用。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无职称申报工程师职称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不对是否取得下一级职称作要求。均可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6.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7.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8.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9.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10.资历年限按满计。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2.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民营企业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相关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4.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由南宁市发文发证),须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市驻邕单位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并报相应评委会对应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5.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3),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相应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中标注“*”的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个人信息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特殊勾选: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3)学历: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应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实现匹配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下一级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5)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社保关系:社保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中级申报系统请申报人在“任现职以来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模块提供核查渠道(含具体网址链接)或提供论文出版社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注明联系方式已备核实。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的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或《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本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已列出申报材料清单及“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条件清单。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职改部门通过网络化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并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系统内上传原件扫描件。审议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我办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或县级职改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略)审查阶段,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本评委会。为分散后续环节审核压力,应避免批量报送。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诚信管理制度。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申报人登录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六、时间安排
(一)本职改办接收评审材料的时间:2023年7月17日至9月22日为本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申报人的首次申报材料本职改办接收时间截止至2023年9月11日18:00,请申报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职改办把握好时间和进度,在9月11日18:00前完成全部审核推荐程序并推送到本职改办,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人根据本职改办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9月22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本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缴费时间。申报材料经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系统上缴纳评审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次23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每人次150元。缴费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24:00。
(三)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南宁市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
七、职称证书数据归集和核验
(一)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自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已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二)关于职称审验。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官网实行在线核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执行。各职改办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职称审验主要审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定开展查处工作。职称审验遵循“逢评必核”原则,杜绝“带病”晋升。
八、其他相关问题
(一)规范量化评审工作
按照南职办〔202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3年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中、初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1.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2.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工作难度、工作强度;业内认可(行业认证、注册证、执业资格、本专业技术荣誉等)。
3.本专业业绩成果及贡献: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及成果;科技进步及行业类奖项;标准(工法)编制;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其转化情况等。
4.论文著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艺)工作总结等。
5.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年度公需科目。
(二)优化评审条件
1.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对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要求执行。
2.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民营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选择参加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同一单位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须统一申报途径(自治区或各市)。档案托管在各级人才市场的,可参加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组织的相关评审。
(三)未尽事宜咨询方式。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评审业务、政策解读、信访、监督管理联系地址:南宁市茶花园路5-8号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科,电话:0771-5885405。
职称系统技术咨询工作请联系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电话:0771-5668589。
附件:1.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5.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14日
表格名称
附件1 南宁市工程系列交通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2.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3.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附件4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附件5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附件6桂职办〔202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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