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钦州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6-20 11:37     来源:钦工信职改办〔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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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职改办、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西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工经职办〔2023〕6号)、《钦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钦市职改办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我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工程系列中初级评审条件。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文件。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工程师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第(三)点,不对是否取得下一级职称作要求,均可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6.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7.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8.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9.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

(1)钦州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评委会:

——钦州市工程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委会,负责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工程师职称评审;

——钦州市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初级评委会,负责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职称评审。

(2)具备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各县、行业、单位评委会,具体请查阅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印发的相关通知部署文件。

2.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3.中直、区直驻钦州单位或外市单位驻钦州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钦州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钦州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外市驻钦州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经受理确认后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4.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钦州市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个人信息。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特殊选项勾选: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注意结合申报情况进行勾选。

(3)学历: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应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5)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社保关系:社保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初级申报中级,必须是取得初级职称以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以及从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知网、万方、维普任意一个查询截图;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无职称申报助理级职称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符合相应资历年限的证明材料。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并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系统内上传原件扫描件。审议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评审权限开展评审工作,应于召开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向钦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开评申请,并按要求抽取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钦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工作小组确认。

(二)注重把握评审质量

要准确把握评审条件,以评审质量为核心,综合审议优中选优。

(三)加强评委库建设,规范专家抽取

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阶段

阶  段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补正材料

1、个人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6月25日

8:00时 8月21日

18:00时 9月1日

8:00时

9月28日18:00时

2、各级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7月1日

8:00时 9月1日

18:00时

3、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接收审核 9月1日8:00时 9月22日

18:00时

(二)组织评审阶段

2023年10月-11月中旬为钦州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复核与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的二次公示将在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门户网站人事教育职称申评专栏进行。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2023年11月下旬-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并按评审批复审权限进行批复。中级职称评审结果按要求报市职改办,有关批复根据评审结果确认文件进行。并在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门户网站人事教育职称申评专栏主动公开。

(四)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1.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2.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六、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工程师评审收费230元/人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评审收费15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与时间: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8:00—10月10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七、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请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二)职称申报进度查询

请登录在“人才档案职称通”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钦州市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1号市行政中心B0428室

邮    编:535000

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777-3688612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

      2. 中直、区直驻钦或外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3. 中直、区直驻钦或外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4. 钦州市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钦州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