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16:44      来源:南宁市教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南宁市教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南教职办〔2023〕9 号
南宁市教育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市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体育局以及共青团南宁市委职改办(部门),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3 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3 年度我市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南宁市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外,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3年往前推算,在最低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3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见附件1)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见附件2)有关规定,202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申报人原则上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三)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 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见附件3)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四)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原则上中小学教师系列各级评审会应单设乡村教师评审组,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申报。
(五)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及各单位在推荐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选中,要把握好行政领导与一线教师的推荐比例,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及乡村教师。自治区在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落实国家关于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 30%的要求。
(六)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各县(市、区)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八)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无职称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不作为本年度评审有效材料。
(十一)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教师评审量化评分指标主要内容:
1.学历:学历学位;
2.资历:教龄、现任资格年限、支教经历等;
3.思德和工作表现: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等;
4.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其他继续教育培训经历;
5.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育人工作、教学工作量、循环教学、示范引领、培养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等;
6.业绩成果:教育教学成效、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个人综合荣誉;
7.论文、著作、总结:论文、著作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
8.综合评价: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高级技术资格人员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填报。
(二)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填报。
申报人须随时关注审核信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在(24小时内)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各级职能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见附件4)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填写上传材料,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二)继续教育材料。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2年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自治区职改办将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四)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无需提前单独审批,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申报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应当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明确出生年月与退休时间。
4.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申报推荐评审时间安排
(一)南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审核推荐的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个人对照评审范围和条件,于7月21日至8月15日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个人材料,并对申报所提交全部材料作出真实性诚信承诺。
2.单位审议推荐:8月16日至25日为单位组织考核、公示申报人选5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3.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审核推荐:8月28日至3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和职改办组织审核推荐。
4.市教育系列职改办接收审核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1日。
5.9月中旬组织市级面试答辩推荐工作并公示推荐人选,并向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推荐。
(二)南宁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审核推荐评审的高、中、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安排。
1.单位设岗。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要求,需设岗的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按学校教代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空岗使用办法(方案),审议空缺岗位使用情况,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个人申报。个人对照评审范围和条件,于7月21日至8月15日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个人材料,并对申报所提交全部材料作出真实性诚信承诺。
3.单位审议推荐:8月16日至8月25日为单位组织考核、公示申报人选5个工作日、组织审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主管部门及职改部门审核推荐:8月28日至9月8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和职改办组织审核推荐。
5.市教育系列职改办接收审核时间为:9月11日至15日。
6.9月下旬组织初审,10月中旬筹备评审会,11月初开始组织评审。
(三)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县(市、区)职改办自行安排确定,但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
六、审核推荐程序要求
申报人及各单位在评审系统中应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本级教育系列职改办审核——本级职改办(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再按管理权限向市职改办或教育系列职改办提交。具体审核推荐程序要求如下: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同时提供“材料审核记录表”(见附件5)。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对学校推荐上报人员进行初审并根据岗位结构比例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后,须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后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情况,如有被退回情况的,应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4.各单位的审核责任人,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组织考核、审议,按规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完成上述程序后即可提交上一级部门。严禁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上报。
5.各单位(部门)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审议推荐小组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票者,方可推荐到相应评委会。单位审议推荐人员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未经答辩和审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等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者一律不予受理。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七、评审组织
(一)今年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学校所在市教育职改办按程序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各推荐单位需填写《2023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础信息统计表》(见附件6),汇总后报南宁市教育系列职改办。申报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二)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继续使用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坚持属地原则,分级管理,由学校驻地县区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组织,按照核定岗位、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区直、民办中小学教师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按照属地原则开展。
(三)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南宁市教育系列职改办负责教育局直属单位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自行组织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自行下发评审部署文件,严密组织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等。
八、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一)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具体按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见附件7)执行。
(二)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1.对在乡镇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学历或资历按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2.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十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3.对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三)落实推荐比例要求。中小学教师系列实行评聘结合,公办中小学编制内教师申报职称的,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考核结果并经集体研究,按不超过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参评,不得擅自降低推荐比例。未达到推荐比例的,属于申报人数少于岗位核定数量的,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情况说明,评委会进行核定;属于其他情况的,用人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评委会审核认为理由充分的予以推荐,否则不予推荐。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
(二)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
(三)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统一审查标准,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四)加强职称监督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会同自治区职改办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 “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 11 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见附件8),严格按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如有违反规定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投诉举报,举报材料应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评审收费。2023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正高级45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
请申报人在材料提交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按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缴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办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咨询方式:
  层级 教育局职改办电话 人社局职改办电话
1 兴宁区 0771-3290742 0771-3211965
2 江南区 0771-4810932 0771-4979501
3 青秀区 0771-5826393 0771-5826660
4 西乡塘区 0771-3863919 0771-3117338
5 邕宁区 0771-4703615、4720291 0771-4791578
6 良庆区 0771-4503008 0771-4301605
7 高新区 0771-3185216 0771-3394057
8 经开区 0771-4950173 0771-4950556
9 东盟区 0771-6336691 0771-6308615
10 武鸣区 0771-6224125 0771-6233691
11 横县 0771-7223518、7222898 0771-7227469
12 宾阳县 0771-8220213 0771-8228268
13 上林县 0771-5220319 0771-5222005
14 马山县 0771-6819786 0771-6826088
15 隆安县 0771-6528702 0771-6521050
16 南宁市 0771-2837755 0771-5668589
 
南宁市教育系列职改办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822室,邮编:530021,联系电话:0771—2837755。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桂职办〔2019〕4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   
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
        4.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材料审核记录表
6.2023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础信息统计表
7.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
8.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
9.2023年度申报中小学高、中、初级教师名册汇总表
10.2023年度中小学高、中级教师空缺岗位汇总表
11.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3〕7号)

南宁市教育系列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表格名称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pdf
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docx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 号).pdf
附件4. 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xlsx
附件5.材料审核记录表.docx
附件6. 2023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础信息统计表.xls
附件7.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pdf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docx
附件9.2023年度申报中小学高、中、初级教师名册汇总表.xls
附件10.2023年度中小学高、中级教师空缺岗位汇总表.xls
附件11.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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