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工程系列水产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水产行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中级职称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水产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产科研、水产教学、涉渔企业(含非公经济组织)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条件设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生生物病害防治、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水产工程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1项或参加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得到实际应用。

  三、主持1项或参加2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或推广,实施效果良好。

  四、主持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或技术开发推广项目。

  五、主持或参加编制省部级行业规划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六、主持或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或新产品项目2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七、主持或参加省部级以上水产重点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水产重点工程项目2项以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鉴定等认可。

  八、主持或参加制定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九、主持或参加重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渔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1项以上,效果良好。

  十、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专业技术文件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十二、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1次以上或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或三等奖1项(前五名)三等奖2项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二、市级以上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评价)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并通过验收(评价)2项以上科技项目;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与完成2项以上科技项目。

  三、市级以上人员,主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并正式发布实施;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与1项以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并正式发布实施。

  四、市级以上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市级以上人员主持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或参加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工艺等研制开发或推广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六、市级以上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加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工作1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七、市级以上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与起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八、市级以上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与实施水产业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得到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九、市级以上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与完成重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大宗水产业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重大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渔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水产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任务1项以上,并被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十、参与专业技术竞赛单项成绩,市级以上人员获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获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

  十一、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四)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人员,出版或参与编写(编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县级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乡镇级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经同行认可有较高水平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调查报告等1篇以上。

  二、企业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涉农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企业经营案例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四、主要编写完成并经同行认可的渔业经济发展研究(调研)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企业经营案例、咨询报告等3篇以上,或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五、乡镇和涉农企业人员(含非公经济组织)主要编写完成并经同行认可的渔业经济发展研究(调研)报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项目立项报告、企业经营案例、咨询报告等2篇以上,或培训教材3万字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县级人员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乡镇级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荣誉或专家称号,或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二)省级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市级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前三名)或二等奖2项以上,县级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乡镇级人员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以上。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水产业重大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者。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获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提前一年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职称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是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技术骨干是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骨干技师是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含社会科学技术奖励)。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学技术奖。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学技术奖等同于市厅级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励、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学技术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类专著或译著。培训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八、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或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九、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十、重要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重大指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辖区范围的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行业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水产行业工程师须熟练掌提并能修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能结合技术工作实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有指导助理职称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产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水产科研、水产教学、涉渔企业(含非公经济组织)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条件设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生生物病害防治、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水产工程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学研究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二、参加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

  三、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先进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要技术工作1项以上。

  四、在农业农村生产中,解决过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五、参与水产工程、计划、项目实施1项以上。

  六、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渔业灾害处置、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1项以上。

  七、参与制定水产业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1项以上。

  八、在企业重要设备的改进、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

  九、作为企业的技术骨干,系统总结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经验,编写、完善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重要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实际采用。

  十、取得中级技师职业资格,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与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推广项目实施1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二、参与完成示范推广水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2项以上,在本区域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三、参与当地水产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定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修订)技术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四、参与的课题报告、专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或得到采纳。

  五、市级以上人员主持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2项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或参加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新工艺等研制开发或推广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六、市级以上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加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工作1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等认证。

  七、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八、市级以上人员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企业或县级以下人员参与实施水产业重大工程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得到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发表具有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参与编制水产业政策、发展规划2项以上。

  五、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参与编制水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被立项实施1项以上。

  七、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八、作为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九、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助理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攻关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乡级人员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表扬。

  (四)在水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水产工程建设、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渔业灾害处置及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表扬者。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获得本专业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提前一年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四、主持是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技术骨干是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骨干技师是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五、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含社会科学技术奖励)。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省(市、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办、局)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或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如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级颁发的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如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学技术奖。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以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相关厅(委、办、局)的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和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如各市的科学技术奖、农业农村厅的广西农牧渔业丰收奖等。科技部备案的社会科学技术奖等同于市厅级奖。

  科学技术奖励不含论文奖励、征文奖励。

  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科学技术奖励机构颁发奖励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类专著或译著。培训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八、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或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九、论文包括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发表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参与工作、合作发表的论文。

  十、重要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重大指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辖区范围的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行业

助理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水产行业助理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

  第一条 适应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产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水产科研、水产教学、涉渔企业(含非公经济组织)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条件设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生生物病害防治、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水产工程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及业绩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上级部门的试验研究或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

  二、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试验、示范工作1项以上。

  三、参加制定或执行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水产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1项以上。

  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问题1项以上。

  五、参与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培训活动1次以上。

  六、参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1项以上。

  七、参与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等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1项以上。

  八、参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水产工程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一般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一般渔业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1项以上,在水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撰写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工作总结、试验报告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扬、表彰。

  二、其他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行业

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评审标准: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总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要求,积极服务“三农”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实施,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试验、示范和推广辅助性技术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产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水产科研、水产教学、涉渔企业(含非公经济组织)等非推广机构中从事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本条件设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生生物病害防治、渔业机电、渔船设计与修造、渔港工程、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渔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及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方法试验示范辅助工作1项以上。

  二、参与试验示范和应用推广工作1项以上,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参与技术培训、咨询活动辅助工作1项以上。

  四、参与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生生物疫病防控、渔业灾害处置等辅助服务保障工作1项以上。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试验总结1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