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我区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拟评专业所属行业(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1)工程系列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
(2)工程系列住建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
(3)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
(4)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
(5)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
(6)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
(7)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
(8)工程系列快递行业职称评审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快递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3号)。
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其他直接申报工程师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6.关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待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有关文件后按文件执行。
7.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8.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9.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10.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员应结合身份性质、所属行业,对照评审条件和网络申报系统所列评委会及专业目录,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相应评审专业。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评委会:
1.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企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评审;
2.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企业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三)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四)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职称申报全程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址:https://www.gxrczc.com/),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
(一)个人填报
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如缺少《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申报人须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的,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逐级报送,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
1.个人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填写准确无误的手机号码。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
(2)特殊选项勾选:结合个人申报情况,对成果多选菜单、特殊申报人员(高技能人才、直接申报人员、破格申报人员)等特殊选项进行勾选。
(3)学历。学历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如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填写学历信息并将学历原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材料扫描上传。
(4)下一级职称证书。经在线审验或评审数据归集的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如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应尽快完成职称证书在线审验。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申报系统中未能通过系统数据获取的,需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查验证明等材料扫描上传。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勾选一个资格证书作为申报资格。
(5)继续教育。
申报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应同时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根据相关要求,2023年度继续教育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课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申报人员应通过“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s://jxjy.gxcic.net:9092/)进行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登记、审验,并将平台生成的住建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证明(附件3)下载后上传至申报系统(5-2行业内继续教育栏目)。
申报工程系列其他行业(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应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公需科目学习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完成学习和考试后,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5-1当年度公需课目栏目),无需上传附件。
(6)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起至今的工作经历,包括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等,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列。
(7)社保。社保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人取得初级职称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按其重要程度的降序填列,并在系统内选择符合对应的评审条件项。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等。
(2)业绩成果。填写申报人取得初级职称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最多可上传20条,按其重要程度的降序填列,并在系统内选择符合对应的评审条件项。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
(3)学术成果。按照本通知所列“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之“(二)申报条件”第1条选择成果菜单,填写申报人取得初级职称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不含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或获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最多可上传7条,按其重要程度的降序填列,并在系统内选择符合对应的评审条件项。学术成果原则上需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如有被专业学术平台收录,可附上网站收录的截图;专著需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可附上国家版本数据中心的查询截图;技术工作报告等需提供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对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10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4)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直接申报人员应提供符合直接申报条件或相应资历年限的证明材料。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材料所用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二)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2)审议。
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员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3)单位内部公示。
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
(4)单位推荐。
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2.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
阶 段 |
开始时间 |
截止时间 |
个人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
7月8日9:00 |
8月28日17:00 |
各级职改办、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
7月8日9:00 |
9月5日17:00 |
修改补充材料 |
7月8日9:00 |
9月27日17:00 |
1.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8月28日17时前报送至各级职改办或区直主管部门审核。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2.修改补充材料的须在9月27日17时前完成逐级报送,逾期未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的,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及公示
2024年10—11月为评审、复核及二次公示阶段。评审完成后将在广西企业联合网(网址:http://www.gxec.org.cn/)进行二次公示。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
2024年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批复结果将在广西企业联合网公开。
(四)职称证书核发
职称电子证书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阅下载。评审表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阅下载。
五、评审收费
(一)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 号文件规定收取,工程师评审收费230元/人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评审收费150元/人次。
(二)收费方式和时间:网上缴费。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申报系统按信息提示进行缴费。缴费时间截止至2024年10月9日17时。缴费成功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三)票据发放。评审费票据为增值税电子发票,如需开具发票的,可打开网址https://www.wjx.cn/vm/QrZw2ci.aspx或用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开票信息。票据开具时间预计为网上缴费结束1个月后,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六、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相关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4号天桃大厦3楼302室;
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771-2801178、2803381;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7957。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