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办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下半年我办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对象。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拟评专业所属行业(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以下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区内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在广西区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团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人事档案现托管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广西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
(3)在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中直驻桂单位人员及外省国企事业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托管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广西人才服务中心)。
2.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流转到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工作,仍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应符合拟评专业所属行业(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工程系列工程专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有关规定;
(2)申报工程系列住建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有关规定;
(3)申报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有关规定;
(4)申报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有关规定;
(5)申报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有关规定;
(6)申报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的,应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有关规定;
(7)申报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有关规定;
(8)申报工程系列快递行业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快递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3号)有关规定。
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2.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3.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工程师评审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第(三)点,不对是否取得下一级职称作要求,均可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6.继续实施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
(1)放宽学历、资历条件。8个挂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放宽学历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的,应取得下一级职称满4年。在8个挂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累计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职称。
(2)8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对各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论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替代。
7.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8.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9.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0.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函(模板见附件1),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4.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1.个人信息。
(1)评委会信息。
中级: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
初级: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委会
(2)证件照。上传的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3)手机号码。申报系统填写的手机号码须为本人现用的准确有效的手机号码。
(4)特殊选项勾选。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参加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注意结合申报情况进行勾选。
(5)学历信息。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手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并将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上传至指定位置。
(6)现任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现任职称证书信息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现任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南宁市职改办发放的职称证书,原则上要求可以在南宁市人社局网站中查询到相应证书在线审验通过信息。其它职改办发放的证书也应及时完成在线审验工作。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7)继续教育。
①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应同时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2022年度继续教育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课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②申报工程系列其他行业(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应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公需课目学习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完成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通过系统生成《考试合格证书》,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填写部分——5-1当年度公需课目)点击数据获取即可,无需上传附件。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员应通过登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s://jxjy.gxcic.net:9092/)进行本行业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登记、审验,并将系统生成的个人学时登记证明(见附件3)下载后上传至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填写部分——5-2行业内继续教育),其他学时证明材料无需重复上传。
(8)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9)申报者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因申报者未能及时将各级职改部门或单位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再次逐级上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2.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填写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现任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初级申报中级,必须是取得初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2)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业绩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3)学术成果。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等需提供工作实践、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3.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符合无职称申报的,申报人应在系统第10项选择“无职称申请”并填写无职称申报理由,同时提供达到无职称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我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3)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办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职称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
1.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2.审议。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
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
3.单位内部公示。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册(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
4.单位推荐。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级别      首次提交时间                 修改补充时间          交费时间
中初级     个人              申报单位         各职改办         2023年8月18日9:00   
至   
2023年10月31日18:00   
2023年8月18日9:00    

2023年11月2日18:00   
2023年8月18日9:00
    至      
 2023年9月26日18:00  
2023年8月18日9:00 
 至 
   2023年9月28日18:00   
2023年8月18日9:00   
         至             
2023年10月8日18:00    
 
说明:
1.首次提交时间是指材料首次成功报送的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个人:首次是指材料首次成功报送至申报单位的时间;
申报单位:首次是指材料首次成功报送至各职改办的时间;
各职改办:首次是指材料首次成功报送至我办的时间。
如材料有退回修改的,材料可按最高退回材料的机构层级所对应材料报送时间进行二次提交。
2.修改补充时间是指被我办退回的材料,应在修改补充时间结束前将材料报送至我办。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3.交费时间是指材料经我办初审通过可交纳评审费的时间。逾期不交费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五、收费和票据申领
(一)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2〕240号等文件规定收取,即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费50元/次。网上初审通过后一次性交清。
(二)本次申报继续采用网上交费。当申报材料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管理”页面网上交费。若交费结束后显示“未交费状态”,说明交费未成功,请在交费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费。
(三)票据申领。若显示“已交费”,说明交费成功,请自行在个人账户“费用管理”页面中选择 “开发票”业务办理,获取电子票据。
六、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职称申报进度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人才档案职称通”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相关栏目中查询。
评审结果请关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公示栏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五楼503室
邮编:530021
联系电话:0771-5505013
 
附件:
附件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附件2:《中国广西人才市场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png
附件3:2022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登记证明.docx
附件4: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x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