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桂人社发〔2017〕35号文件精神,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职称,重新确认应在有关调入手续完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办理,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明确为2年以上方可确认。

  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其新工作所对应系列(行业)的评审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不需要办理重新确认。国家已经实行统一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对于国家已经实行全国统考的职称系列,如:会计、卫生、经济、统计、翻译、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船舶等行业,如果考试通过了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后取得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均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