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百色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高技能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百色境内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或外省驻百色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六)申报人员应前往广西人才在线网,点击“登录”进入个人账户(如尚未有个人账号的,请先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个人用户注册)进行网上职称申报。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职称评委会在部署年度职称工作时应附相应申报条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一)个人信息
 
1.申报人按各系列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 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误,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2.学历证书材料。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属所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继续教育材料。申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申报人员必须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规定的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本年度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二)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申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无法发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现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个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含姓名、单位、职务等)、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职改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市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我市职改办同意。各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照模板要求上传《中、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申请表》(附件3)。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各级评委会专家库调整的,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不片面追求通过率。
 
(四)继续实行交叉评审和量化评审。根据自治区要求,对我市有独立评审权的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我市将继续实行交叉评审。各县(市、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本单位评审特点,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异地交叉评审等评审组织方式。全市各系列职称评审将继续采取量化评审方式开展,各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在2022年7月中旬前完成量化指标评分细则的修订,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五)加强评委库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各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和评委抽取等相关工作,并在2022年6月底前要完成中、初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的更新调整并报市职改办。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
 
(六)评审时间安排。各县(市、区)职改办及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根据《百色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1)确定本县(市、区)、本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2022年6月5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百色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bs2685110@163.com),并通过在百色人才网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告,部署文件中需明确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申报材料清单等内容。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所属相应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文件要求报市职改办备案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方式,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二)实行职称评审结果随报随确认制度。各级、系列(行业、单位)科学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实行即报即确认。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评审,在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将评审结果公布文件、评审结果记录单进行电子备案。
 
(三)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四)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级、各系列职改办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及系列评审条件相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本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评分表及评分细则。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市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我市乐业县、那坡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继续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各级、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和《关于印发〈百色市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百人社函〔2020〕216号)文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将此项工作安排纳入今年职称部署文件,在组织实施职称评审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双定向”政策。
 
(六)畅通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对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按照《百色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互评互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论文等限制,可单列标准、单设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七)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
 
(八)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九)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今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或市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时间节点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超过截止时间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的,自行承担后果,将不予受理。
 
九、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继续开展职称证书在线审验,2018年及以前尚未进行在线审验的持证者请及时登陆广西人才在线网“证书在线核验”栏目进行在线审验。经过网络在线审验后,不需再到当地职改办进行盖章注册,2018年以后取得证书数据由各级职改办上传审核,个人不需进行注册验证。
 
(二)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文件均可在广西人才在线网或百色人才网查询。
 
(三)关于评审有关费用问题。申报个人在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需及时缴清职称评审费。职称评审费按照区物价局  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正高450元/人,副高380元/人,中级230元/人,初级150元/人。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