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      浏览量:103
2023-05-30 16:50:00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市职办〔2023〕2号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林单位或外省驻桂林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如选择通过桂林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桂林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需对照自治区对应系列(行业)职称部署文中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必须具备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要求,在期限内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 学历情况核验。学历情况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核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以及近5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考量条件。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
3. 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4. 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申报人应根据申报系统中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提示,对提交的学术成果自行进行核验。对被申报系统标记为风险刊物的,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核验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辅助材料要求。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 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审核申报材料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 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
3. 用人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或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考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还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职办〔2019〕13号)等文件规定。各系列、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
(二)严格把握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各中级评委会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报送开评请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送评审结果记录单和通过名册。
(三)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各县(市、区)、部分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探索中初级职称异地交叉评审。
(四)加强评委库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等相关工作。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
(五)评审时间安排。
1. 申报准备阶段:2023年5月至6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 报送审核阶段:2023年6月至7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 接收材料阶段:
中级:各系列接收、汇总、审核材料的时间由各系列自行确定,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高级:2023年7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8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中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卫生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系列部署文为准。
报自治区各系列评审高级职称的,应按自治区各系列要求的时间及时送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4. 组织评审阶段:
(1)高级职称评审。11月中旬之前完成工程、中小学教师、卫生、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中级职称评审。中级各系列评委会评审时间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应在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工作。
(3)初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评委会应在8月至11月完成评审工作。
各高、中、初级评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2、附件3。未批准建立或未备案的高、中、初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要根据以上要求,对照《2023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4),确定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1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rsjzjk@guilin.gov.cn),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所属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本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后,以及中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并报市职改办集中复核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县(市、区)、系列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市职改办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三)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四)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并及时按要求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对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审收费标准
职称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初级15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正高级450元/人次。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一是建立失信行为报告制度。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对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职改办确认,由市职改办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职改办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职称监督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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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3
附件:1. 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 桂林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3. 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4. 2023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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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桂林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桂林市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所属驻桂林单位,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桂林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桂林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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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桂林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评委会名称 | 主管单位 | 办公电话 | 评审范围对象 | 评审资格名称 |
1 | 工程系列桂林市高级评委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职改办) | 2831121 | 工程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 |
2 | 中小学教师系列桂林高级评委会 | 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等人员 | 中小学高级教师 | ||
3 | 卫生系列桂林市高级评委会 | 卫生医疗机构人员 | 副主任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 ||
4 | 中职教师系列桂林高级评委会 | 中职教师 | 高级讲师 | ||
5 | 新闻系列中级评委会 | 市委宣传部 | 2869313 | 从事新闻编辑等专技人员 | 记者、编辑 |
6 | 播音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电台、电视等播音工作的人员 | 一级播音员 | ||
7 | 社科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 | 助理研究员 | ||
8 | 档案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档案局 |
2848105 2848660 |
从事档案研究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 馆员 |
9 | 党校系统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委党校 | 7792302 | 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 讲师 |
10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教育局 | 2820032 |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11 | 实验系列中级评委会 | 各类实验人员 | 实验师 | ||
12 | 中专教师系列中级评委会 |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 | 讲师 | ||
13 | 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818605 | 从事机械、电子、医药、化工等人员 | 工程师 |
14 | 工程系列民营中级评委会 | 民营企业中从事专技工作的人员 | 工程师(民营企业) | ||
15 | 职工教育系统中级评委会 | 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的人员 | 讲师 | ||
16 | 工艺美术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艺术设计类的专技人员 | 工艺(染织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师 | ||
17 | 公证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司法局 | 5582551 | 从事公证工作的专技人员 | 三级公证员 |
18 | 律师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司法局 | 2817845 | 从事律师工作的专技人员 | 三级律师 |
19 | 技工学校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803646 | 技工院校教师 |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20 | 工程系列建筑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 |
2820295 2896160 |
从事建筑、交通、公路、市政、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等专技人员 | 工程师 |
21 | 农业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农业 农村局 |
2823646 |
从事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水产、 农机等专技人员 |
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 |
22 | 图书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165566 | 从事图书管理专技人员 | 馆员 |
23 | 文博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文物、博物等专技人员 | 馆员 | ||
24 | 艺术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艺术专技人员 | 三级演员(演奏员、美术师)、舞台技师等 | ||
25 | 群文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群众文化专技人员 | 馆员 | ||
26 | 体育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体育局 | 2882933 |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 一级教练 |
27 | 工程系列人才服务中心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人才服务中心 | 2823602 | 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的工程专技人员 | 工程师(民营企业) |
28 | 中小学教师系列灵川县中级评委会 | 灵川县职改办 | 6816083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29 | 中小学教师系列全州县中级评委会 | 全州县职改办 | 4817631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0 | 中小学教师系列兴安县中级评委会 | 兴安县职改办 | 6218723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1 | 中小学教师系列永福县中级评委会 | 永福县职改办 | 2221095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2 | 中小学教师系列阳朔县中级评委会 | 阳朔县职改办 | 8822851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3 | 中小学教师系列灌阳县中级评委会 | 灌阳县职改办 | 4216528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4 | 中小学教师系列龙胜县中级评委会 | 龙胜县职改办 | 7515700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5 | 中小学教师系列资源县中级评委会 | 资源县职改办 |
4366983 4366636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6 | 中小学教师系列平乐县中级评委会 | 平乐县职改办 | 6976256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7 | 中小学教师系列荔浦市中级评委会 | 荔浦市职改办 | 7214977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8 | 中小学教师系列恭城县中级评委会 | 恭城县职改办 | 8222219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9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临桂区中级评委会 | 临桂区职改办 | 5589179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0 | 中小学教师系列象山区中级评委会 | 象山区职改办 |
3840853 (人社) 2221112(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1 | 中小学教师系列秀峰区中级评委会 | 秀峰区职改办 | 8993302(人社)2835306(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2 | 中小学教师系列叠彩区中级评委会 | 叠彩区职改办 | 8983720(人社)8985250(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3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七星区中级评委会 | 七星区职改办 | 2183606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4 | 中小学教师系列雁山区中级评委会 | 雁山区职改办 | 3553019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附件3: 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备案单位 | 评审系列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备案单位 | 评审系列 | 联系电话 |
1 | 灵川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6816083 | 13 | 象山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2221112 |
2 | 全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4817631 | 14 | 秀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8993302(人社)2835306(教育) |
3 | 兴安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农业、工程 | 6218723 | 15 | 叠彩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8983720 |
4 | 永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工程、农业、教育 | 2221092 | 16 | 七星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2183606 |
5 | 阳朔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8822851 | 17 | 雁山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3553019 |
6 | 灌阳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4216528 | 18 |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 工程 | 2829313 |
7 | 龙胜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7515700 | 19 | 桂林市水利局 | 工程 | 5361078 |
8 | 资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4366983 4366636 |
20 | 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 | 工程 | 2629983 |
9 | 平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6976256 | 21 |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 | 8280500 |
10 | 荔浦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7214977 | 22 | 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2616367 |
11 | 恭城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艺术、工程、教育 | 8222219 | 23 | 市政工程总公司 | 工程 | 3902344 |
12 | 临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5589179 | 24 |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2825609 |
附件4
2023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
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 步骤 | 责任部门 |
5月底前 | 印发全市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 市职改办 |
6月—7月 |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 申报人 |
单位审核推荐;各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 各单位、主管部门和系列人事(职改)部门 | |
8月—9月 | 审核工程、卫生、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材料及缴费阶段 | 市职改办 |
9月—11月中旬 | 工程(拟定9月初)、中小学教师(拟定10月初)、卫生(拟定10月底)、中职教师(拟定11月初)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阶段 | 市职改办 |
9月—11月中旬 | 各中初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 | 各县(市、区)、系列职改办 |
11月—12月 | 高、中、初级评审结果分批审核确认及批复 |
市职改办 各县(市、区)、系列职改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