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改办关于开展2023年度桂林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市职办〔2023〕7号)
2023-06-30 15:41:00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  市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市职办〔2023〕7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桂林市工程系列副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工程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西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工经职办〔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交通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快递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43号)等工程系列各行业评审条件有关的规定执行。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满足部分但未完全满足论文、著作条件的,在达到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再同时满足其他业绩成果条件1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二)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三)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高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社部发〔2019〕16号最低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六)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七)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九)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林单位或外省驻桂林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如选择通过桂林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桂林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个人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如缺少《广西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登录申报系统。申报工程系列桂林市高级评委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系统(https://my.gxrczc.com)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页上的“帮助中心”链接。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系统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上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填写个人信息。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在网络申报系统中选择“工程系列桂林市高级评审会”,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1.证件照。个人相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特殊选项勾选。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成果多选菜单等选项,请注意结合申报情况勾选相应选项。
3.学历。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中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现职称证书。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5.继续教育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链接:https://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近5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进行充分考量。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如系统无法自动获取,个人自行在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下载近年度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上传至行业内继续教育栏目,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社保证明。此项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等方式进行校验,不需个人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民营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一致,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申报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将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三)评审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下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经历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起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等,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课题结题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
3.学术成果。
(1)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学术成果原则上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附上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专著需提供封面、目录及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需提供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作为附件,并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并于开评月的上月月底前将论文公开发表的材料按规定程序补充报送至评委会所在职改办。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2)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职称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4.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应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2.用人单位审核责任人需登陆网络申报系统,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采用“接收一个,审核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在完成本单位的每一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后,即可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无需批量报送。审核工作中,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流程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成立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进行审议后,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并据实填写审议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系统内上传原件扫描件。审议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4.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书、现有职称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著作、论文等材料;申报材料清单中注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有缺少,不得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或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
5.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审议不通过,单位没有出具推荐意见或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以及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单位不得推荐。
6.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二)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审查及报送程序
1.申报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市工程系列职改办、市职改办。报送程序如下:
(1)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需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单位版自行注册,企业可跳过此步)→桂林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市职改办。
(2)各县(市、区)单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需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单位版自行注册,企业可跳过此步)→各县(市、区)职改办→桂林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市职改办。
2.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3.各级职改部门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等申报人员的身份性质及工作经历。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六、时间安排                                            
(一)2023年6月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二)2023年6-7月为个人准备、提交材料阶段。7月23日前,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答辩审议,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2023年7月24日至8月4日为市职改办审核申报材料阶段。8月4日17:00时网络申报系统停止接收新的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应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及时申报,尽量在审核阶段前期提交申报材料,预留足够的修改完善材料时间。申报人员应及时关注申报平台信息,如材料不合格被退回,应及时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因申报人未能及时将职改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完善后上报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四)2023年9月-10月为市职改办组织评审、复核与公示阶段。评审复核完成后通过名单的公示将发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管理专栏。
(五)2023年11月下旬-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进行结果确认,按权限进行批复,下发评审结果确认文件,并发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管理专栏。
(六)2023年12月底前,制作核发职称电子证书。
1.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2.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七、评审收费
(一)网上交费。本次申报继续采用网上交费,当申报材料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记录”页面网上交费。若交费结束后显示“未交费状态”,说明交费未成功,请在交费规定时间内及时交费,逾期不交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二)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副高380元/人次。网上初审通过后一次性交清。
八、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my.gxrczc.com,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请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市职改办电话:0773-2831121。
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附件:  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广西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1
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桂林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桂林市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省)所属驻桂单位,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广西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省)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广西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广西工程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材料类型 材料内容 材料要求 备注
基本通用条件 1.学历学位证书材料                                                  
2.下一级职称证书                                                   
3.人社部门继续教育材料                                        
系统可以共享获取的不需提供,资历年限按满计 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直接申报人员应提供材料 1.公务员登记表、干部调动通知(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
2.企业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民营企业人员提供)
3.学历学位证书等能证明符合申报学历、资历条件的相关材料
原件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应由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 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材料 1.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2.学历以及资历的证明材料
3.符合破格条件的成果证明材料等
原件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应由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 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应提供材料 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应由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 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
成果材料
按评审条件要求准备相应辅助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应由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 必备
条件
论文、著作
条件
按评审条件要求准备相应辅助证明材料 刊物封面、目录、主要内容 必备
条件



附件3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及专业
现工作
单位
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 拟申报
职称名称
破格
申报
理由







证明
材料
清单


                                            

    
单位
审批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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