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桂林市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7-21 17:00:00     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  市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市职办〔2023〕8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桂林市中小学教师系列
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各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教职办〔2023〕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桂林市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桂林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评审管理模式不变。
(三)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内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原则上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乡村教师职称评聘
(一)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执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202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四)贯彻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的相关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桂人社规〔2018〕28号)文件精神,乡村教师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乡村教师经批准流动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如参加流入地学校岗位竞聘的,应按流入学校岗位聘用有关标准重新竞聘。
(五)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经与市教育局职改办研究,参照桂职办〔2019〕47号文件中正高的教学工作量执行。
(六)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四、职称申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学校(单位)申请核定岗位
1.城市学校(单位)按照差额推荐的要求,提出拟评审用岗数,按岗位管理权限于7月底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及时在单位内公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
2.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的采用超岗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不得以乡村教师身份申报。
3.有中小学教师用岗申报高级职称的学校(单位)均需填报市教育局职改办下发的《2023年用岗计划表》,市直的学校(单位)由市教育局职改办汇总,在8月4日前报市职改办;各县(市、区)的学校(单位)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汇总后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在8月4日前报市职改办。
(二)个人申报
今年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my.gxrczc.com/)进行注册(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说明,可点击系统内的“帮助中心”进行参阅。申报人填写完成申报材料后,检查无误再提交给学校(单位)审核。提交审核后,申报人须随时查询职称平台反馈信息和进度,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逐级提交。因申报人个人问题,未按时将各级职改部门退回的申报材料修改完善重新上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三)学校(单位)做好宣传、审核和推荐工作
1.做好宣传和申报的组织工作。学校(单位)要及时将上级有关评审文件告知本校(单位)教职工,并就本校(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做好安排,明确职称工作负责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指导申报人做好申报工作。
2.注册开通职称平台账户。学校(单位)负责职称业务的工作人员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点击单位注册,进入系统注册/登录页面,点击“注册”,取得本单位账户(原已注册,无需重新注册)。
3.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单位)要认真研读桂职办〔2019〕47号文件和《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准确指导申报人按要求填报数据和提供材料,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查验,严格把好审核关,并上传《职称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2)。各学校(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4.严格按程序推荐报送。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1)成立审议推荐小组。各学校(单位)职称工作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学校成立审议推荐小组应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正式印发并存档。(2)审议推荐工作的要求。各学校(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要按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审议考核,出具审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
5.对审核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学校(单位)应张贴公布审议推荐结果,公示副高级职称的拟推荐参评人员名单、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并明确告知可查询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具体方式。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具体公示操作如下:
(1)各学校(单位)待个人填写完成所有资料,审核确认符合评审条件,通过单位初审后在申报系统“报表打印”中下载“公示表”“评审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同在单位粘贴公示。公示的内容不能少于系统生成的应公示的内容。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学校(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时间以及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时应告知广大教职员工申报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存放在学校(单位)具体位置,公示期间可供查阅。公示期间,学校(单位)需对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并告知广大教职员工可以在线查看所有公示人员的申报资料。
6.按时报送参评材料。对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拟推荐参评人员,各学校(单位)在职称平台上填报完成“单位填写部分”的内容,提交上一级职改部门。各学校(单位)要随时关注推荐参评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对学校(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职改部门审核
1.审核履职情况。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2.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报人需按要求补充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申报人放弃申报。
3.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量化等硬性条件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制”,具体内容详见《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一)个人基本信息
1.申报人按系统规定模块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2.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以清晰为准。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破格申报无需提前单独审批,由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按申报渠道逐级审核上报。
5.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公办中小学非在编教师申报,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可在“个人基本信息”栏目点击“查询”,可显示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社保数据未实现共享的,需自行上传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学历证书材料
申报人在“学历情况”栏目中按要求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学历真实性由学校(单位)负责核实。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公办中小学非在编教师,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由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三)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
申报人在相应栏目填写已取得的职称信息,下一级职称证书在申报系统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所属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相关材料。
(四)继续教育材料
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以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要求,中小学教师每年专业科目所修学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师范〔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完成桂教师范〔2016〕18号文件规定年度培训学分要求,等同于每人每年完成不低于60学时的专业科目培训学分要求,并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
申报人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3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近5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条件进行充分考量。在申报时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查询”,可在“公需科目”项目内自动获取学习结果,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合格材料,由申报人在职称系统内填写近5年学习情况,所在学校(单位)负责进行审核确定,无需上传证明材料。如系统无法自动获取,个人自行在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下载近年度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上传至行业内继续教育栏目。
(五)论文、著作材料
在期刊发表的论文须同时扫描上传该期刊封面、封底、目录及全文。所提供的教学总结、教案教材必须本人所写并署名,由学校核实有无抄袭情况。
自治区职改办将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六)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申报人应根据“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所在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要求上传《职称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2),并确保记录表中的信息与个人填报的信息相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情况,由参评人员及其所在学校承担相应后果。
(七)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3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六、评审材料接收时间安排
2023年7—8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8月15日前完成公布岗位、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与公示、县(市、区)职改部门审核推荐等工作;8月18日—9月4日为桂林市教育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8月22日—9月5日为市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9月5日17:00后网络申报系统关闭。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七、评审收费
2023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收费标准仍按桂价费字〔2006〕359号文件规定执行:副高级380元/人·次。申报采用网上缴费的方式,请申报人在材料提交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当申报系统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记录”页面网上缴费。若缴费结束后显示“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规定时间内及时缴费。网上初审通过后一次性交清。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称申报材料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员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第一责任,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把关并各负其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
(三)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制。职称平台对审核人都留有记录,确保工作责任能准确落实到个人。单位负责审核工作人员务必要加强学习、熟悉政策、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统一审查标准,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四)建立倒查机制。对职称评审中的申报人员材料造假、单位及各级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等违规行为,建立倒查机制,一经查实,根据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申报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列入职称失信人员名单。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职称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网络申报系统(个人/单位):广西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具体申报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网络申报系统“帮助中心”。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桂林市职改办电话:2831121;桂林市教育局职改办电话:2823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 号)可通过二维码(附件3)扫描查阅。


附件:1.广西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职称材料审核记录表
3.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查询二维码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